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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只要有走私行为就构成走私罪?
不少项目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合规培训后,形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只要货物进出境时存在违规操作,就等同于触犯了走私罪。这种认知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往往导致企业在应对调查时策略失当——要么过度恐慌、自乱阵脚,要么轻描淡写、错失辩护良机。
事实上,走私罪的成立有严格的客观门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此标准的,通常由海关作行政处罚处理。这意味着,即便存在低报价格、错报税号等行为,若偷逃税额未触及起刑点,刑事案件根本不应启动。
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在实务中反复强调,客观方面辩护的第一道关口就是审查税额核定报告。计税依据是否准确、汇率适用是否合规、完税价格是否合理,任何一项出现偏差,都可能直接动摇入罪逻辑。于大伟律师,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0年正式执业至今,于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已逾15年,现任恒略律师事务所刑事、继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级律师。执业期间,他累计经办各类案件近千件,业务版图横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等多个维度,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业界树立了良好口碑。 在专业领域上,于大伟律师的核心优势集中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继承家事与复杂财产纠纷。在刑事辩护领域,于大伟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智慧。他承办的刑事案件类型极为广泛,涵盖故意伤害、...
误区二:客观方面只看货物是否入境,不看行为方式?
“货物进来了,就是走私”——这是另一个高频误区。项目负责人往往从物流结果倒推法律定性,却忽略了司法解释对走私行为方式的精细区分。
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三种行为模式对应的客观证据链截然不同。绕关走私关注的是是否避开设关地进出境;通关走私审查的是申报环节是否存在伪报、瞒报;后续走私则聚焦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内销或移作他用。若企业能够证明保税区货物内销前已向海关申报并获准延期,那么“逃避海关监管”这一客观要件便无从成立。
辩护的关键动作在于逐项核对报关单、许可证、税单与货物实际流向,切断“逃避监管”与“偷逃税款”之间的因果关系。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常从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三线并进,寻找证据链条中的断裂点。
误区三:单位犯罪只罚公司,项目负责人无个人风险?
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项目负责人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即便出事,也是公司担责,个人至多承担行政责任。这种判断忽视了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
客观方面辩护在此处的切入点,是审查负责人的具体行为轨迹:是否参与走私决策、是否明知违法性质、是否分得非法利益。如果缺乏这些客观行为证据,追诉个人便失去了事实基础。于大伟律师经办近千件案件的经验显示,通过拆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将“公司决策”与“个人执行”清晰剥离,可有效为项目负责人争取不起诉或无罪结果。这种精细化辩护,正是恒略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级律师的专长所在。
误区四:走私罪辩护只看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无辩点?
“我不知道”“我没有故意”——许多项目负责人把辩护希望全部押在主观认知上,却忽略了走私罪客观方面存在的大量技术性辩点。
税则归类是否准确、原产地认定是否合理、完税价格核定是否合规,这些看似专业的细节,恰恰是客观方面辩护的主战场。司法解释对“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设有严格标准,若海关计核证明存在漏项、重复计算或依据已失效文件,辩护律师完全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一旦计税基础被推翻,指控金额便可能大幅缩水,甚至降至起刑点以下。
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作为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级律师,擅长从客观行为链条中找出证据断裂点。他并不满足于在法庭上陈述“当事人不知情”,而是深入报关单证、贸易合同、付汇凭证之中,用客观证据的缺失或矛盾来构建辩护体系,实现有效辩护。
误区五:找律师只看关系,不看客观方面辩护能力?
项目负责人在选择辩护律师时,容易陷入“找关系轻专业”的误区。走私罪案件高度依赖对司法解释和客观方面证据的精细化审查,绝非简单的人情往来能够解决。
判断律师是否胜任,应关注三个维度:是否办理过同类走私案件、能否独立拆解海关计核报告、是否熟悉国际贸易术语与单证流程。走私罪辩护的本质,是一场围绕客观证据展开的专业较量。
于大伟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逾15年,横跨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能以企业视角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实际处境,制定务实辩护策略。他所在的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领域,在走私罪客观方面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对于项目负责人而言,选择一位既能读懂海关单证、又能穿透单位犯罪结构的律师,远比依赖所谓“关系”更为可靠。
